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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教育部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台體(一)字第0960000782號函核備辦理。

貳、宗旨:為推展大專校院籃球運動風氣,促進校際運動交流及發掘培養優秀籃球選手,
提升籃球運動技術水準,特舉辦本比賽。

參、組織:
一、指導暨補助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籃球委員會(中國文化大學)
四、協辦單位:全國各大專校院
五、贊助單位:

肆、球隊註冊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6年8月24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請按大會提供球隊註冊表格格式,詳細填入各項資料,並加蓋校印或體育室
(組)戳章,以掛號郵寄大專體總活動組收,始完成球隊註冊手續(如未依表
格填寫清楚,則該球隊視同未完成註冊)。
三、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費為新台幣參仟元整。
(請用郵局匯票,抬頭書寫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大專體總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66〉朱崙街20號12樓。
電話:(02)2771-0300 傳真:(02)2771-0305

伍、球員登記
一、日期:自96年9月21日(星期五)起至10月5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手續:採網路線上登記,參賽單位於登記期間輸入所屬學校帳號、密碼,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網路登記,並列印職隊員清冊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戳章,以掛號郵寄大專體總活動組收,始完成球員登記手續。
三、球員登記資格請依據本規程第玖條規定辦理,如未依表格填寫清楚,則該球員視同未完成登記。
四、每隊球員登記人數,以18人為限。

陸、比賽日期:自96年11月16日(星期五)起至97年4月6日(星期日)止。

柒、比賽地點:
一、比賽地點假各參加比賽學校內舉行,有關場地、時間之安排由承辦單位及分區負責人協調訂定之。
二、如遇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既定賽程如期比賽時,須事先徵得所屬分區負責人及大會競賽組、裁判組同意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三、比賽場地遴選優先順序如下:
1、室內球場設有電動計時器、廿四秒計時器、觀眾席之學校。
2、室內球場設有電動計時器、廿四秒計時器之學校。
3、室內球場無以上設備之學校。
4、室外球場無以上設備之學校。

捌、參加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每校各組(男生組、女生組)以乙隊參賽為原則。設有體育系所或招收籃球運動績優生之校院,得註冊登記兩隊:
1、體育系所學生及籃球運動績優生限參加第一級或第二級。
2、一般系所學生得參加第三級。(參賽資格依本規程第玖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玖、參賽資格:
一、登記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96學年度註冊在學之學生及研究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借讀、旁聽、選讀生、學分班及軍事院校預備生、專修班學生不得參加)。
二、96學年度(民國96年8月1日)入學大一男子新生與大二男生、大三男生凡註冊為大專籃球聯賽之球員,不得參加大專體總主、協辦外之籃球比賽。
註:上述參賽球員,除本年度經遴選為國家代表隊選手,可兼打大專籃球聯賽(UBA)與超級籃球聯賽(SBL)者外,其餘球員僅可擇一參加。
三、登記第一級之參賽球員,參賽年齡限定為民國7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至民國7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四、軍警學校以正期生(含研究生)及專科部學生為限。
五、體育系所學生、具備教育部甄審、甄試輔導升學(高中籃球聯賽甲組前八名)及各校單獨招考之籃球運動績優生限定報名參加第二級以上之比賽。

拾、比賽分組:
一、男生組:
1、第一級:
1.限參加95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一級第1名至第10名之球隊。
2.限參加95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二級第1名、第2名之球隊。
2、第二級:
1.參加95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一級第11名、第12名之球隊。
2.參加95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二級第3名至第8名之球隊。
3.志願升級之球隊。
3、第三級:未具第一級、第二級參賽資格之球隊。
二、女生組:
1、第一級:
1.限參加95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一級第1名至第10名之球隊。
2.限參加95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二級第1名、第2名之球隊。
2、第二級:
1.參加95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一級第11名、第12名之球隊。
2.參加95學年度大專校院籃球運動聯賽,獲第二級第3名至第8名之球隊。
3.志願升級之球隊。
3、第三級:未具第一級、第二級參賽資格之球隊。

拾壹、比賽制度:
一、男、女生組第一級比賽制度:
1、預賽:
1.第一階段:共12隊,分兩組單循環比賽,預賽各組前三名之球隊,晉級前八強單循環複賽。男生組A組比賽地點在臺南大學,男生組B組比賽地點在高雄師大。
2.第二階段:預賽各組第4名至第6名之球隊,共6隊,再進行單循環比賽,取前二名之球隊(預7、預8)晉級前八強複賽,第3名至第6名之球隊,其成績得列為決賽成績;即決賽第9名~第12名。第一階段預賽成績保留,同組球隊不再比賽。
二、男、女生組第二級比賽制度:
(一)男生組
1、預賽
採分區單循環比賽,其中第一區分為北一區、北二區。各區參賽數隊以8隊為
原則有不足或超額的情況,由總會協調安排球隊至鄰近區域跨區參賽,參賽球隊如
仍無法接受總會協調安排跨區參賽,則於預賽領隊會議時,由同區95學年度未列名
第一級第11名、第12名及第二級第3名至第8名之參賽球隊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1)、分區原則如下:
第一區(北一區、北二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第二區: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第三區: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
第四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
第五區: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2)、預賽各區取前四名晉級複賽(計24隊),另按95學年度第一級第11名、第12名及第二級第3名至第8名之球隊(須96學年度有登記註冊)的分佈區域再增額錄取8隊,共計32隊參加複賽。
(3)、各區晉級複賽隊數如下:
1、第一區(北一區、北二區):4隊+4隊+3隊
註:增額錄取名額三隊。(東南學院1-11、臺北大學1-12、經國學院2-7)
2、第二區:4隊
註:無增額錄取。
3、第三區:4隊+2隊
註:增額錄取名額二隊。(彰化師大2-4、中興大學2-6)
4、第四區:4隊+2隊
註:增額錄取名額二隊。(環球學院2-5、吳鳳學院2-8)
5、第五區:4隊+1隊
註:增額錄取名額一隊。(樹德科大2-3)
2、複賽
計32 隊,分為甲、乙、丙、丁4組,即預賽各區第1名抽1號〜6號籤,預賽各區第2名抽7號〜12號籤,預賽各區第3名抽13號〜18號籤,預賽各區第4名抽 19號〜24號籤,增額錄取之球隊抽25號〜32號籤。預賽成績不計,複賽各組採雙敗淘汰賽制,各組取前二名晉級8強決賽。
3、決賽
計8隊,採名次交叉決賽。
(二)女生組
1、預賽
採 分區單循環比賽,其中第一區分為北一區、北二區。各區參賽數隊以6隊為原則,有不足或超額的情況,由總會協調安排球隊至鄰近區域跨區參賽,參賽球隊如仍無 法接受總會協調安排跨區參賽,則於預賽領隊會議時,由同區95學年度未列名第一級第11名及第二級第3名至第8名之參賽球隊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1)、分區原則如下:
第一區(北一區、北二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
金門縣。
第二區(中 區):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台中縣、
南投縣、彰化縣。
第三區(南 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
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2)、預賽各區取前三名晉級複賽(計12隊),另按95學年度第一級第11名及
第二級第3名至第8名之球隊(須96學年度有登記註冊)的分佈區域再依比率計算增額錄取4隊,共計16隊參加複賽。
(3)、各區晉級複賽隊數如下:
第一區(北一區、北二區):3隊+3隊+2隊(增額錄取)
註:增額錄取名額二隊。
第二區(中 區):3隊+2隊(增額錄取)
註:增額錄取名額二隊。
第三區(南 區):3隊
註:無增額錄取名額。
2、複賽
計16隊,分為甲、乙兩組,即預賽第一區(北一、二區)第一名抽1號〜2號
籤,第二、三區第一名抽3號〜4號籤;第一區(北一、二區)第二名抽5號〜6
號籤,第二、三區第二名抽7號〜8號籤;第一區(北一、二區)第三名抽9號〜10
號籤,第二、三區第三名抽11號〜12號籤;增額錄取之球隊抽13~16號籤。
預賽成績不計,複賽各組採單循環賽制,各組取前四名晉級8強決賽。
3、決賽
計8隊,採名次交叉決賽。
三、男、女生組第三級比賽制度:
1、分區原則如下:
① 第一區: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
② 第二區: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③ 第三區:台中市、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
④ 第四區: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
⑤ 第五區: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2、各區參賽球隊隊數未達3隊,得併區舉行比賽。
3、各區參賽球隊隊數在7隊以下時,採單循環決賽。
4、各區參賽球隊為8隊以上時(含8隊),採預賽分組單循環比賽,預賽取各組優
勝球隊晉級複賽。預賽各分組隊數以不超過6隊為原則。
5、各區複、決賽比賽方式,依各區晉級複、決賽隊伍多寡彈性訂定。唯錄取晉級全國總決賽之隊數,男生組按各區登記參賽球隊隊數,以6:1比例決定之;即參賽球隊每6隊錄取一隊;參賽隊數以6除如有餘數(即不足6隊),則餘數採小數點四捨五入計。
女生組按各區登記參賽球隊隊數,以3:1比例決定之;即參賽球隊每3隊錄取一隊;參賽隊數以3除如有餘數(即不足3隊),則餘數採小數點四捨五入計。
6、全國總決賽採淘汰賽方式進行。

拾貳、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現行國際籃球規則。

拾參、循環賽計分與名次判定:
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定之現行國際籃球規則規定辦理。

拾肆、比賽用球:
一、 男生組:NIKE 2000 7號比賽用球。
二、 女生組:NIKE 2000 6號比賽用球。

拾伍、領隊會議:(另行文通知。)

拾陸、一般規定:
一、球員名單登記經領隊會議確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教練可在18名登記球員中,自行調整12名球員出賽。
二、球隊出場比賽前,應將參加該場出賽12名球員之學生證提交記錄台,以備查驗,違者不准出場比賽。
三、未經登錄出賽之球員,不准列坐於球隊席區。
四、凡比賽時發生規則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依據國際籃球規則第46條第12項規定: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事項,且該場裁判員之判決為最終判決。
五、比賽計時、記錄之工作,由主辦單位、承辦單位或協辦單位安排之。
六、本聯賽各級球隊比賽(決賽)結束後,即由主辦單位舉行頒獎。
七、比賽場地之學校,應維護參賽球隊隊職員及裁判員、臨場委員、記錄台工作人員
之安全。
八、比賽場地之學校,應提供交通資訊、校內免費停車、網路資訊及妥適佈置比賽場地設備等事項,並鼓勵學生到場加油。

拾柒、比賽補助:(暫訂)
該項補助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營養費用。
一、 預賽、複賽、決賽:除花蓮、台東、澎湖、金門另訂外,同一區比賽,主、客隊皆不予補助。跨區比賽,客隊每場補助額度如下:
1.第一區←→第二區:1500元 2.第一區←→第三區:2000元
3.第一區←→第四區:2500元 4.第一區←→第五區:3000元
5.第二區←→第三區:1500元 6.第二區←→第四區:2000元
7.第二區←→第五區:2500元 8.第三區←→第四區:1500元
9.第三區←→第五區:2000元 10.第四區←→第五區:1500元
二、 花蓮至台北比賽,適用第一區至第三區補助額度,即客隊每場補助2000元。
三、 台東至高雄比賽,適用第三區至第五區補助額度,即客隊每場補助2000元。
四、 澎湖、金門至各地比賽,適用最高補助額度,即客隊每場補助3000元。
五、 提供比賽場地之學校,每場補助場地清潔等經費1000元。

拾捌、獎勵:
一、男生組第一級前八名之球隊,頒贈獎盃一座及獎勵金,第9名至第12名頒贈獎勵金。
二、女生組第一級前八名之球隊,頒贈獎盃一座及獎勵金,第9名至第12名頒贈獎勵金。
三、男、女生組第二級前六名之球隊,頒贈獎盃一座及獎勵金,第7名、第8名頒贈獎盃一座。
1、男生組第二級各區前四名晉級複賽之球隊另頒分區優勝獎盃獎勵。
2、女生組第二級各區前三名晉級複賽之球隊另頒分區優勝獎盃獎勵。
四、男、女生組第三級全國總決賽前六名之球隊,頒贈獎盃一座及獎勵金,第七名、第八名頒贈獎盃一座。
另第三級各分區決賽按下列方式錄取優勝隊數頒贈獎盃。
1、三隊以下錄取一名。
2、四隊或五隊錄取二名。
3、六隊或七隊錄取三名。
4、八隊或九隊錄取四名。
5、十隊或十一隊錄取五名。
6、十二隊或十三隊錄取六名。
7、十四隊或十五隊錄取七名。
8、十六隊以上錄取八名。
五、男、女生組各級前三名球隊,經登錄並出場比賽之球員頒贈獎狀乙紙。如有多重受獎情況,則按最優名次來頒發獎狀。
六、獎勵金分配如附表,該獎勵金限支用於本籃球運動聯賽之球員獎助學金、課業輔導及教練指導費。

拾玖、優秀教練遴選原則:
一、男、女生組第一級參賽球隊教練。
二、男、女生組第二級決賽前八名球隊教練。
三、男、女生組第三級全國總決賽前八名球隊教練。

貳拾、申訴:
一、有關運動員資格問題,各單位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向分區負責人或比賽場地連絡人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本會沒收。
二、比賽過程中,球隊如對裁判員權責之判決有任何疑慮,請場上隊長以謙恭有禮的態度向裁判員溝通,以尋求解釋,並不得作為申訴(抗議)之緣由。
三、 若在比賽終了時,球隊認為某件事有損其權益時,該隊隊長應立即通知裁判員,對比賽的結果有所異議提出抗議,且隊長應在比賽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簽名欄」簽 名,為使此項抗議具有效力,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向分區負責人或比賽場地連絡人提出,申訴成立 時,保證金退還,否則由本會没收。
四、申訴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貳拾壹、罰則:
一、球隊如有未經登記或不符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已賽成績不計。
二、凡比賽中被判處奪權犯規之球員或教練,於次場禁賽1場;另視情節輕重得由分區負責人提報審判委員會議處,如有再犯者取消本學年度比賽資格,並立即呈報審判委員會議處。
三、比賽中有球員發生鬥毆情節,經裁判員判決確定後,該球員立即禁賽,並取消參加本學年度比賽之權利。情節重大者,依本會各種運動代表球隊輔導管理要點處理之。
四、比賽中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鬥毆事件,取消該隊繼續比賽權利及已賽成績不計,並於次年停止該隊參加本項比賽一年,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五、 比賽中、賽後如有球員或球隊相關人員對大會工作人員(裁判員、監控委員、紀錄台)有語言暴力及肢體侵犯等不法情事發生時,立即取消該員繼續比賽權利,並於 次年停止該員參加本項比賽一年,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由分區負責人向聯賽執行秘書口頭報告,並於賽後八小時內書面轉報聯賽審判委員會議處)。
六、被取消資格或棄權中途退出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不予計算,亦不列入名次;已賽場次之比賽補助則予取消,並不得參加繼續賽程,同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議處。
七、發生球員資格之申訴,當場檢查後,由主辦單位查核該球員之學籍,並提交審判委員會議處。
八、球員身分如有不符事實的證明發生時,其法律責任應由該學校所屬主管負責。
九、依本規程第貳拾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之案件,經比賽結束後,查驗資格身分不符者,除取消該單位所獲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補助金、獎勵金、獎盃、獎狀等項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貳拾貳、附則:
一、比賽賽程以不影響學生課業為原則(如夜間、週末、週日等假期),由承辦單位協調協辦學校排定,所有與賽球隊不得異議。
二、主客場比賽,主場球隊著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客場球隊著深色球衣。集中比賽時,賽程表中隊名在前的球隊著淺色球衣;隊名在後者著深色球衣。
三、各場比賽進行時如遇特殊情形,比賽與否由裁判員會同臨場委員(分區負責人)裁定,並向大會報告。

貳拾參、保險:球隊隊職員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

貳拾肆、運動禁藥管制球員必須接受大會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明違規用藥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所得之獎勵。有關運動禁藥檢測規範及罰則均依中華民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相關規定辦理。

貳拾伍、本競賽規程經報請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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